閱讀 3510 次 嚴防重大危險源安全風險
嚴防重大危險源安全風險
陜西建工集團總公司上海公司 張婷婷
眾所周知,建筑施工中常有安全事故發生,建筑施工行業是僅次于采礦業的高危作業行業。確保建筑施工活動安全是建筑施工企業的期盼。
隨著我國經濟建設的迅猛發展和人們對改善生活條件的迫切需求,大批建筑工程雨后春筍般地大量涌現,然而建造這大批建筑工程的主力軍很多卻是未經過系統學習和培訓的農民工,這種狀況使得建筑施工領域的安全生產形勢變得十分嚴峻。經過各級政府管理部門和業界的共同努力,人們的安全意識在不斷提高,安全生產管理不斷得到加強,安全生產設施不斷得到改進和完善,這種嚴峻形勢得到了一定的改觀和控制。
筆者認為:在當前情況下,安全生產形勢正俏然發生著變化;安全生產管理的重點應有所轉變;安全生產事故給企業造成的后果越來越嚴重,甚至會帶來毀滅性的打擊。
首先,城市建筑工程正向“高度”和“深度”方向發展,高層建筑越來越多,施工難點和不安全因素增多。地下空間的充分利用和發展,加大了施工難度,地下狀況的不可見性和復雜性也給施工安全問題造成了許多不確定性。
其次,具有重大安全風險的分部分項工程的數量不斷增多。
再者,一旦發生傷亡事故,不僅給施工企業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波及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而且處理這類事故的直接成本如今已大幅度上升,會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尤其是群體性傷亡事故,將是企業難以承受的。
因此,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的重點應在常規安全管理的基礎上,加大對重大危險源安全風險的防范力度。
建設部針對工程建設實際,于2009年5月重新修訂頒發了“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即大家通常簡稱的187號文),具體明確了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范圍和超過一定規模需要組織專家論證專項施工方案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內容。該《管理辦法》的發布實施,為我們確定重大危險源指明了方向,提供了依據。對超過一定規模需要組織專家論證專項施工方案的全面規定更為施工企業規避重大安全事故風險起到了積極的促進和保證作用。
187號文貫徹實施幾年來,筆者從管理實踐和調研中感到,我們在執行中仍需進一步加深對該文件的理解;超過一定規模需要組織專家論證的事宜執行中目前尚有很多地方需要完善和正確實施;《管理辦法》中也有一些問題值得研究和探討。
我認為嚴防重大危險源安全風險發生應該重點注意以下一些問題。
1. 深入理解187號文的內容實質,該文件明確了重中之重,圍繞重點規定了各項內容,旨在充分運用和發揮社會技術力量的作用,幫助施工企業完善施工方案,控制重大危險源安全風險,因此,貫徹落實187號文的主體(或稱關鍵方)應該是施工企業,其它各方主要應發揮好配合、監督作用。
2. 切實做好重大危險源識別工作。對于已經通過“質量、安全、環境” 三個體系認證的施工企業,危險源識別有規定的程序,然而這只是施工企業中的少數,大多數施工企業并未進行過安全管理體系認證,對于危險源識別并無嚴格規定和要求,處于自由狀態,因此,強調做好危險源識別特別是重大危險源識別是十分必要的。施工企業應該按照187號文件指出的范圍,結合工程實際,重視做好該項工作,從源頭上控制起來。
3. 改變邊施工邊論證專項施工方案的不正常做法,嚴格遵循先編制、論證、確認專項施工方案,再開始施工的程序。對于重大危險源工程施工,正確完善的施工方案是確保安全的基礎。如果邊施工邊論證專項施工方案,一則實際上處于無方案指導施工狀態,增大安全風險概率;二則有一些論證意見的貫徹實施會造成較大的困難,或者加大人工、材料、機械投入,增加施工成本。
4. 各司其職,各把其關。克服目前某些不符合規定的現象。施工單位是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論證活動的組織者和直接受益者,應按論證意見修改完善方案,并嚴格按方案實施。建設監理單位應在聽取專家意見的基礎上,把好方案復審關,配合和監督施工單位按方案實施。勘察設計單位,參加論證活動主要是為某些施工方案相關論證提供依據資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主要是控制重大危險源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的編制和監督論證活動的有效性。
5.重視施工前全面及時交底。重大危險源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前施工單位應加強對全體施工人員進行交底,明確重點、把握事項和要求,并形成記錄。
6. 加強施工監測,施工監測應是重大危險源工程施工的重要環節,不論安全監測事項施工方案中有無規定,施工單位均應自主不間斷的進行,或了解掌握監測結果。
7.提高重大危險源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論證會的質量。論證專家的知識、經驗和水平是論證會質量的基礎,專家的選擇應注意專業性和代表性。應注意認真聽取專家的分析意見,將論證會開成一個交流會、學習會。有些施工企業安排一些年輕工程技術人員和大中專畢業生旁聽論證會議是培育新人、提高企業技術素質的好做法,值得提倡。
8.執行《管理辦法》應注意的問題。一是《辦法》規定建設單位在申領施工許可證或辦理安全監督手續時提供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清單。這一規定可能導致監管部門對重大危險源工程施工監控的漏控。因為《辦法》指出的六個方面的重大危險源不少是由施工單位的施工方法和手段決定的,是建設單位事前難以掌握的。因此,除提供項目外,安全監督部門尚因深入工程實際向施工企業了解、掌握全部重大危險源事項。二是《辦法》規定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的附著式提升腳手架工程方案需進行方案論證。實際上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不在于這一高度而主要在于架體結構形式和升降操作。因此,施工企業不應以此為依據放松對150m以下附著式升降腳手架方案的管理。應同樣視為重大危險源,加強對該類方案的論證管理。
(本文來源:陜西省土木建筑學會 文徑網絡:劉軍 呂琳琳 編輯 劉真 文徑 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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