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 2872 次 《陜西省土木建筑學會章程》修改說明
關于《陜西省土木建筑學會章程》
修 改 說 明
根據會議安排,對《陜西省土木建筑學會章程》修改的主要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章程》修改的必要性
學會《章程》是在2012年第十次會員代表大會上通過的。在指導各專業委員會履行職責、推進我省土木建筑科技發展、凝聚廣大科技工作者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為適應我省建設事業發展新形勢,需要對現有《章程》進行必要的修改。
二、《章程》修改的原則和依據
(一)章程修訂的主要依據
1、《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2、《陜西省科協學會組織通則》
(二)章程修訂的原則
《章程》修改以《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章程》、《中國土木工程學會章程》、《中國建筑學會章程》為指導,本次修訂對原章程各章內容全部保留,按照學會的性質、宗旨、功能、對象、服務方式、機制、組織機構等方面的改革要求,做了一些必要的增加、層次上的刪減、合并。修訂后的章節,內容更加全面、規范、清晰,既符合陜西省科協和省民政廳社團管理局對社團章程的規范化要求,又體現了本會章程的長期性和相對穩定性的特點。
三、《章程》修改的主要內容
1、對第一章“總則”部分的修改。
第三條“本會宗旨”。
增加了“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和“圍繞中心,求真務實”。內容;刪除了一些文字內容。
2、對第二章“業務范圍”部分的修改。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增加了“組織開展科技信息傳播,科技成果和產品展覽展示活動”。
(二)整條修改為“組織實施陜西省土木建筑科學技術獎的評選表彰”。
(七)調整為“編輯出版科普刊物,發行科技期刊,論文集和科技資料” 。
(十)將原(二)“協助企業開展技術創新”調整到現在(十),
3、對第三章“會員”部分的修改。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條件”
一、 “個人會員”
(1)增加了“具有中級職稱以上,或具有同等專業資格者,”以及取得“技師”職務的表述。
(2)由原來“取得碩士學位的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修改為“取得碩士學位及以上的科技人員或正在攻讀博士學位的研究生”。
二、“單位會員”
(三)增加了“單位會員的會籍由本會管理” 。
第十一條“會員的權利”
一、“個人會員”(五)修改為“優先獲得本會推薦參加上一級組織評選獎項的權利”。“單位會員”(一)修改為“優先參加本會活動,有向本會推薦理事候選人的權利”。(三)增加了“提供相關的技術服務”。
第十四條 增加了“對科技進步和本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會員,經常務理事會通過,可授予相應的榮譽稱號” 。
4、對第四章“組織機構”部分修改。
第十七條 增加了 “ 會員代表大會由本會理事會、各專業委員會(分會)、各市土木建筑學會、各單位會員所選派的代表組成”。
第十九條
(一)“理事會的組成原則 ” 增加了“理事候選人分別由各分會、專業委員會,單位會員和本會秘書處經過民主協商推薦產生”。
(二)“理事會的產生”增加了“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整條修改為“理事會實行動態管理。每位理事、常務理事在任屆期間,應認真履行理事職責。若兩年內無故不參加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單位會員不按期繳納會費的理事,其學會職位自動取消。對積極參加學會活動,支持學會工作的會員,可及時增補為理事、常務理事。因故不能擔任理事工作的,由原推薦單位與本會協商提出更換人選及議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二十六條 (一)修改為“樹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三十七條 增加了“本會根據學科設置和學術活動的需要,設置若干專業委員會(分會),作為理事會領導下的專業學術機構。其名稱一律冠以“陜西省土木建筑學會xxxx專業委員會(分會)”字樣。不是獨立的社會團體,不單設銀行賬戶,由本會實行統一的財務管理”以及“專業委員會(分會)的設立、調整或撤銷,由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報陜西省科學技術協會和陜西省民政廳備案”兩部分。
第三十八條 整條修改為“本會與市級學會是業務指導關系” 。
第三十九條 增加了“專業委員會(含分會)委員人數應根據學會《專業委員會組織條例》確定,力求精干高效。”和“專業委員會每4年換屆一次”。內容。
第四十條“分支機構的職責”部分修改。將(四)修改為“執行學會交辦的各項任務”。
四、修訂后新章程的特點
1、新章程的內容更加規范,符合國家現行法律、法規對社團的要求;
2、新章程更加適應社會經濟發展新常態對社團提出的新要求;
以上是修改章程的主要內容,請各位代表審議。
(本文來源:陜西省土木建筑學會 文徑網絡數據中心:劉真 尹維維 編輯 方俊 文徑 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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