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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土木建筑學會章程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請陜西省科學技術協會審查并經陜西省民政廳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會員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審定年度工作計劃;
(十一)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會員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審定年度工作計劃;
(十一)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一般每季度(至多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秘書長或常務副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秘書長或常務副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陜西省科學技術協會審查并經陜西省民政廳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每屆任期四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 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省科協審查,并經省民政廳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省科協審查并經省民政廳批準同意后,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檢查和監督本會經濟實體工作和經營情況;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一)召開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檢查和監督本會經濟實體工作和經營情況;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計劃;
(二)協調辦事機構、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工作機構負責人人選,報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提名秘書處及辦事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本會其他日常事務。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計劃;
(二)協調辦事機構、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工作機構負責人人選,報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提名秘書處及辦事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本會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經常務理事會決定,對本會有重大貢獻的著名專家、學者可授予榮譽稱號或聘任名譽職務,其職務設名譽理事長、顧問和名譽理事。
第三十一條 為了加強對會員的聯系及管理工作,根據會員人數和分布情況,可在會員單位或區域建立學會基層組織—會員聯絡站、組。
(本文來源:陜西省土木建筑學會 文徑網絡:文徑 尹維維 編輯 劉真 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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