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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一次塔吊事故看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管理
西安高新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
王武林
隨著城市化的發展,高層建筑施工作業數量快速增長,垂直運輸機械被廣泛使用,如何控制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在安裝、使用、頂升(加附墻),和拆除過程的安全管理就顯得尤為重要,下面通過一起塔式起重機加附墻發生的事故探討對建筑起重機械關鍵環節的管理。
一、事故發生經過
二0一一年四月,某建筑工地塔吊在頂升、加附墻作業過程中,由于附墻桿制作尺寸偏長,導致附墻桿銷孔不能就位,作業人員采取了錯誤的作業方法,將大臂旋轉至扶墻桿延長線方向,在41米處違章吊重約4.1噸,(該處實際允許吊重1.9噸),作業的動機是欲通過吊重使塔身向外傾斜以便附墻桿銷孔就位。而實際結果是:塔帽從距頂部約1.5米處折彎,大臂向斜下方傾斜,平衡臂上翹,導致重物帶動小車向前滑移,幸虧重物滑落在2米多高的磚垛上,才未發生更為嚴重的事故,否則后果不堪設想。
事故塔吊使用高度:106米,發生事故后導致大臂向斜下方傾斜近15度,平衡臂上翹近15度,成為一重大危險源。
塔吊型號:QTZ80 (TC5613—6)
出廠編號:02029428
二、事故發生原因是多方面的
1、安裝管理不到位
該塔吊產權單位無安裝資質,委托一有資質的安裝單位安裝至獨立高度后,盡管合同約定是由安裝單位負責后期的頂升和加附墻工作,但產權單位為降低成本,私自委托個人實施頂升和加附墻工作,作業過程嚴重違章是發生事故的根本原因;
2、施工總承包、使用單位疏于管理
塔吊使用高度已達100多米,施工總承包、使用單位對進場頂升、加附墻人員的單位、身份沒有認真核查過,在頂升和加附墻作業單位資質和人員身份、能力不明的情況下進行高危作業,事故的發生也就在所難免了;
3、監理單位監管不力
按照建設部166號令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的要求,監理單位要對建筑起重機械的專項施工方案、作業單位的資質和作業人員的資格進行審核,并現場監督建筑起重機械安裝作業,事故發生后監理單位對作業情況知之甚少,這也是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4、聯合驗收環節工作缺失
按照建設部166號令《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的要求,每次頂升作業完成后,安裝單位要自檢合格方可給使用單位移交;加附墻作業完成后除安裝單位自檢合格,總承包單位還必須組織監理、使用、安裝和產權單位聯合驗收,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由于總承包和監理單位疏于管理,前面的作業都缺失了這些關節,只是完善資料應付檢查,實際工作并未落到實處;
5、《監督規定》未落實到位
按照建設部166號令《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的要求,塔式起重機不得使用非原廠家制造的標準節和附墻裝置,由于該道附墻裝置非原廠家制造,安裝人員安裝前又未認真檢查附墻桿尺寸,吊裝后才發現尺寸不對,又未采取正確的糾正措施,而是野蠻操作,最終導致事故的發生;
6、技術方面的原因
根據塔式起重機的特征曲線, TC5613--6在41米位置最大吊重約為1.9噸,而事故塔吊的實際吊重為4.2噸,該重量大大超出了該位置的額定載重量,如果力矩限制器處于有效狀態的話,該事故是不可能發生的。發生事故后力矩限制器處于無效狀態,更可怕的是當事人對力矩限制器何時失效說不清楚,而在半個月前主管部門的例行檢查中力矩限制器是完好的,究竟是在使用過程中力矩限制器失效,還是在加附墻過程中錯誤作業使力矩限制器失效?給我們的使用環節和安裝環節的管理都敲響了警鐘。
三、應當吸取的教訓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頒布實施已經八年有余,《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發布實施也已三年。應該說自建設部第166號令頒布實施以來,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但隨著建筑起重機械數量的急劇增加,建筑起重設備從業隊伍的快速壯大,認真貫徹落實和完善有關法律法規仍是今后的工作重點;
1、監督隊伍的建設
自二00三年六月一日《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實施以來,建筑工地特種設備劃歸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但監督管理人員配備還很不到位,有些監督機構只配備了接受告知和登記人員,做了一些安裝告知和使用登記日常工作,其人員配備和工作量相比仍有較大差距;
2、從業人員隊伍的建設培訓
目前國家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上崗人員操作人員培訓的考核管理職能放在了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我們在施工工地安全檢查中發現,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持其他部門的上崗證的現象依然存在,甚至其它部門發證的數量多于建設主管部門;
(1)拆裝單位的培訓
建設部2010年相繼出臺了行業標準JGJ196-2010《塔式起重機安裝、使用、拆卸安全技術規程》和JGJ215-2010《建筑施工升降機安裝、使用、拆卸安全技術規程》,在資質年審和年度應定期組織拆裝單位學習相關規范,使其掌握并認真執行;
(2)租賃單位的管理
目前,有些租賃單位管理和專業技術人員配備不足,有些租賃單位大量掛靠設備,管理的設備數量與人員配備極不適應,應在租賃單位的年檢時征求基層管理單位的意見,了解其履行職責情況,大浪淘沙,是指淘汰一些不符合要求的租賃單位,在國家針對租賃單位的管理辦法未出臺前,地方的也應及時出臺暫行規定,以規范對租賃單位的管理;
(3)從業人員的管理
建議寬進嚴出,建設主管部門嚴把考核發證關,培訓可以交給社會;培訓機構經建設主管部門許可后方可承擔培訓業務,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從繁雜的培訓業務中解放出來。
3、加強技術上的監督
加強使用過程的監管,逐步推廣使用塔式起重機黑匣子,把這一重大危險源的使用管理透明化,加強監管手段,減少事故發生概率。
四、防范措施
該塔吊事后組織專業隊伍編制拆除方案,并組織有關專家對拆除方案進行論證,安全地實施拆除,消除隱患,更換塔帽,進行改造維修后又投入使用。該事故雖然未發生人員傷亡,但造成直接經濟損失近二十萬元,導致該項目停工一個多月,是一起較大的未遂事故。該事故的發生和如何防范此類事故的發生值得我們認真反思。筆者認為,應當從以下幾方面加強管理:
1、施工總承包、監理單位應切實履行職責,嚴把建筑起重機械安裝、頂升、加附墻和拆卸環節的安全管理,選一臺好的設備,選一家信譽良好的租賃和安裝單位,防止無資質、無資格的單位和個人非法從事建筑起重機械拆裝業務;
2、在簽訂建筑起重機械租賃、安裝合同時,特別是安裝(拆卸)合同,當產權單位和安裝單位不是同一單位時,一定要簽訂使用單位、產權單位、安裝單位三方合同,明確三方各自的義務和責任,防止安裝單位只安裝到獨立高度,其后由產權單位自行加節、加附墻的現象發生;
3、使用環節,在塔吊、施工電梯進場時,一定要對其進行實體查驗,使其和租賃單位提供的文字證明相一致,防止非原廠家生產的標準節和不合格附著裝置進入工地。
4、在加附墻環節,即使是原廠家的附墻裝置,但不一定滿足不同工地的使用條件,在對其改造時,一定要委托具有相應資質和制作能力的改造維修單位進行,該環節使用及監理單位尤其要把好關;
5、聯合驗收環節
頂升或加附墻結束后,在安裝單位自檢合格的基礎上,使用單位一定要按照《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六條的要求,組織租賃、安裝和監理單位對其作業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堅決不投入使用。
五、監督管理
任何制度都是依靠人來執行的,制度再完善,關鍵在落實。目前我國基層建筑起重機械監督職能是由縣以上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實施,由于職能的原因,未監督申報備案的項目就無法監管。即便履行了監督申報備案手續,由于人員配備等諸多原因,以行為監督為主,實體監督為輔,實體監督只能是階段性地組織專業人員進行檢查,法律法規實施到位難度較大,實際效果仍有較大的提升空間。
執法不到位,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執法難度較大,行為罰較多,經濟罰較少。在執法上應經濟罰和行為罰并重,做到違法必究,執法必嚴,加大執法力度,加大違法成本,使遵守法律法規成為人們的自覺行為,以達到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之目的。
(本文來源:陜西省土木建筑學會 文徑網絡:文徑 尹維維 編輯 劉真 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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