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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施工聯合體組織模式存在問題及對策分析
肖 楠 鄭增楓
(重慶大學建設管理與房地產學院,重慶400045)
當前,設計一施工聯合體組織模式因其組成雙方始終共同參與總承包活動,在設計和建造環節上能更好地銜接并實現更有效的信息傳遞而成為流行的總承包主體方式。
根據羅甲生、李博[1]的研究,設計一施工聯合體這種橫向組織的控制要素超出了公司的范圍,目前又缺少相關法規的支持,內部關系協調不當容易導致運轉過程中的松散;趙平[2 ]、等人從承包商角度研究了施工企業組成的聯合體組織模式;同樣,陳宗貴[3]的研究也僅限于施工企業之間組成的聯合體。國內對于設計一施工聯合體的研究十分有限。本文的目的就是通過分析該組織模式在運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給出具體建議,以提高設計一施工聯合體組織的管理水平,加快工程總承包在國內的推廣。
1.設計一施工聯合體組織模式的特點及適用范圍
1.1設計一施工聯合體組織模式的特點
設計一施工聯合體的特點,國內對此的研究十分有限。趙平等人從承包商角度總結了施工企業組成戰略聯盟(即聯合體)承包模式的優缺點,但僅限于施工企業之間的施工總承包,并未在設計一建造總承包下分析聯合體模式的特點;同樣,陳宗貴的研究也僅限于施工企業之間組成的聯合體。羅甲生、李博的研究較全面地說明了設計一施工聯合體的特點。本文在綜合國內外研究后,將設計一施工聯合體的特點歸納如下。
1.1.1優 點
(1)組成聯合體有利于通過資審和中標。
(2)有利于分散和降低企業經營風險。
(3)實現設計、施工等工作的內部協調,減少外部協調環節降低運行成本。
(4)實現設計、施工的深度合理交叉,保證方案的可施工性,有利于加快施工進度。
(5)保證設計意圖貫徹于整個施工過程并及時處理重大技術問題。
1.1.2缺點
(1)聯合體是一個相對松散的組織,管理上有一定難度。
(2)聯合體內部責任劃分不清時容易造成扯皮推諉。
(3)聯合體成員之間若關系處理不當影響高效決策。
(4)聯合體投標體系還不成熟,合同格式與條款仍需要完善。
(5)簽訂總承包合同時尚缺乏詳細計算依據,工程估價較難。
1.2設計一施工聯合體組織模式的適用范圍
設計一施工聯合體主要是針對設計、建造總承包(以下簡稱DB模式)而形成的一種總承包主體。根據鄭增楓[4]的研究,DB模式不僅適用于小型項目,在大型復雜項目也同樣適用。因此,設計一施工聯合體組織模式也同樣適用于這些項目,并且適用范圍在此基礎上日益擴大。如何在管理簡單項目的基礎上進一步管理復雜項目,這對總承包商的項目管理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我國建設工程承發包模式的現狀
本著深化我國工程建設項目組織實施方式改革的目的,2005年5月發布的《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規范》正式以法律規范的形式確定了工程總承包及聯合體組織模式的合法性。實際上,我國于2003年在廣州新光快速路工程上就采用了設計一施工聯合體組織模式,并且取得了明顯成效,同時也存在不少問題。據羅甲生、李博的分析,其主要原因在傳統模式的思維定式、聯合體組織結構形式缺陷等方面。根據設計一施工聯合體組織模式的特點,其分析未較系統地從組織模式、合同條件等方面加以探討。在研究了各類資料后,就設計一施工聯合體組織模式在實際運用中應注意的問題,筆者主要從組織結構、建筑法規、人員能力、合同條件四個方面加以分析。
2.1聯合體內部組織結構
根據羅甲生等人的研究,設計一施工聯合體組織必須有一種合適的組織結構作保證,并且要確保聯合體組織機構的唯一性和權威性。聯合體內部雙方必須在平等的基礎上通過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依靠統一領導對聯合體進行有效控制。此外,雙方共同建立項目部,建立統一的管理程序及溝通渠道,使每一項決策對聯合體的各方都有權威性。項目經理可由雙方協商任命,考慮到施工單位有著相對豐富的現場管理經驗,一般由施工單位推薦合適人選。聯合體項目部下設分支機構,合同部、工程部等。根據各部門智能的不同,在人員配比上雙方可以有所側重。
趙濤在其研究中提出了一種雙層矩陣式組織結構,被認為是針對設計一施工聯合體項目部的最佳組織結構形式。目前常用的項目管理組織結構形式大致有以下4種:職能型組織結構、項目型組織結構、直線職能型組織結構、矩陣型組織結構。其中矩陣型組織結構因其可以發揮職能部門的縱向優勢和項目組織的橫向優勢,成為聯合體項目部的最佳選擇。然而由于聯合體自身的獨特性,聯合體內部甲公司的員工與甲公司的職能部門構成一個矩陣,同時聯合體的所有員工與組成聯合體的所有公司也構成了一個矩陣。聯合體內部任何一名員工同時受來自本公司職能部門、聯合體項目管理和本公司派駐項目部的公司代表的三重領導,這就區別于傳統的矩陣式組織結構,是更復雜的雙層矩陣。
2.2建筑法規
2003年原建設部發布的《關于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以及2005年5月發布的《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規范》均未明確界定工程總承包市場主體包括設計一施工聯合體的法律地位和其它組織的關系。
(1)從業資質標準。《建筑法》第十三條規定從事建筑活動的主體取得相關資質等級后才可在其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但并未對工程總承包公司的名稱及從業資格正名。目前《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中只規定了建筑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3個序列;《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中就設計資質分為工程設計綜合資質、工程設計行業資質、工程設計專項資質,其承接的為設計業務。在這兩類企業資質管理辦法中,均未界定DB總承包企業的資質標準序列。由此,設計一施工聯合體欲組建為總承包企業就面臨著法律瓶頸。
(2)建設程序。《建筑法》規定建筑工程要依法進行招標發包,即建設程序為:設計招標一設計一施工招標一施工;而在設計一施工聯合體模式下,其建設程序應為:招標一設計、施工,然而質量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了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顯然按此程序有悖于我國基本建設程序。
(3)法律責任。在法律責任上存在著混淆不清的情況。如《建筑法》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同時質量管理條例規定了施工總承包單位不得將主體結構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因此在其間產生了一個矛盾:作為總承包主體的聯合體組織將主體結構分包給其它施工單位,是否屬于違法分包行為。如果是,那么相應的法律責任又如何明確。
(4)取費標準。目前沒有制定針對工程總承包條件下聯合體組織的取費方式與標準,隨著工程總承包的發展,建設主管部門應盡快加以完善,同時考慮到傳統模式下承包商設法規避工程保險,也應盡早就履約保函與工程保險制度加以明確。
2.3人員能力
《建筑法》規定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因此主要通過建筑行業各職業資質考核的要求來分析我國建設從業人員的能力。
2.3.1設計人員
設計人員的資格考試有兩類,其一為注冊結構工程師,其二為注冊建筑師。然而在傳統模式下,大多數設計者在設計時更多關注于建筑物的外立面和結構,而忽視了外立面、結構、功能、經濟及安全之間的關系。在工程總承包模式下,可施工性和經濟性將會在設計中得到體現,因此應加強我國設計人員對設計和經濟性關系的考量能力。
2.3.2技術管理人員
據《中國建筑業改革與發展研究報告》[7]的調查數據表明,企業管理人員在國有建筑業企業所占比重為:工程技術管理人員l0%左右,管理人員l0%左右。應用型人才多,管理型、科研開發型人才偏少,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較弱,技術創新能力差!蹲越ㄔ鞄煿芾硪幎ā酚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如何培養他們的市場分析、經濟評價、環境研究、設計評估和合同管理的能力,使之適應總承包模式是今后注冊建造師管理的重要課題。
2.4合同條件
隨著DB模式的發展,國際上不少組織都制定了相應的標準合同條件,如FIDIC、ICE、AIA等。此類標準合同條件明確了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并對處理爭端方式、履約擔保、支付程序也做了相應規定。而我國目前除了傳統的建設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道路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外,還沒有制定出針對設計一建造總承包模式的標準合同條件,因此,設計一施工聯合體組織目前也缺乏可以參照的標準合同條件。
3.建議與結論
根據設計一施工聯合體模式的特點以及對我國承發包現狀的研究,為了推廣以設計一施工聯合體為總承包主體的模式,以提高我國的工程管理水平、增強建筑企業的競爭力,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建設推廣的環境。
3.1建立和完善政策法規
在具體的法律實施上確立設計一施工聯合體組織的法律地位,資質等級序列上為以聯合體為主體的總承包商列名,并在具體的資質管理辦法中規定;建立一套適合設計一施工聯合體模式的建設程序,確定聯合體的法律責任;繼續出臺具體的設計一施工聯合體模式實施細則,比如在評標方面,應出臺聯合體模式下功能招標的投標方式作為指導;借鑒工程意外傷害保險的方式,將工程一切險立法。這種方式也并非使各承包企業在險種選擇上無差異,保險公司應參照企業規模、信用記錄及工程量大小來確定費率,規模大、信用好、工程記錄好的企業收較低的費率,反之費率較高:在合同文本的制定上,國外有FIDIC桔皮書(1995)、NEC(1995)合同可用于設計一建造總承包項目,我國應在借鑒這些合同文本的基礎上盡快制定適應我國國情的設計一施工聯合體模式標準合同文本,規范其法律實施=另外.還要制定針對工程總承包條件下聯合體組織的取費方式與標準。
3.2積極探索鼓勵工程總承包的聯合經營
面對目前國內市場風險愈來愈大的實際,建設主管部門有必要從政策上明確允許推進聯合體承包的方式,從政策上鼓勵支持工程總承包的聯合經營,提高我國企業的競爭力,以應對規模浩大、技術復雜、競爭殘酷的工程總承包項目;甚至跳出聯合體是松散的臨時性組織的框框,組合成相對穩固的長期的聯合體組織,形成統一的聯合體文化,從而減少聯合體內部各組織問的矛盾和沖突,保持行為的連續性和一致性建立彼此的誠信伙伴關系。
3.3提高技術能力和融資能力
資金密集性是工程總承包模式的特點之一,技術的研發也依靠資金的投入。但從前文分析也看出目前融資渠道并不暢通,我國銀行對企業的信貸額度較低,審核時間長、審批程序復雜。解決這一問題一方面需要國家出臺相關政策,另一方面也對企業自身如何建立寬泛的融資渠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4加大工程總承包和項目管理人才的培養力度
推行注冊建造師這一新制度時應注意確保這一改革成果的時效性和政策的連續性。當前要結合注冊建造師制度的推行,盡快制定和出臺有關加快項目經理專業化、職業化和社會化管理的措施。通過社會培訓、行業評價、企業考核聘用、市場認可,真正培養和打造工程總承包項目經 理品牌。還要協同大專院校和科研單位共同抓好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軟件的開發與應用,不斷完善項目管理信息系統,并做好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的知識更新培訓工作。以便切實地使設計施工一體化。
3.5建立健全機制,妥善處理關系
聯合體雙方通過相互理解和承諾,著眼于各方利益和共同目標,建立完善的協調、溝通及考核機制為創造和諧的聯合體內部關系提供保障。
推廣設計一施工聯合體組織模式的根本目的就在于增強我國建筑企業的競爭力,打破無差別化經營的僵局,提高我國建筑從業人員的能力,使我國建筑行業更良性地發展。
參考文獻
[1]羅甲生,李博,王孟鈞.設計施工聯合體模式的理論探討與實證分析[J].建筑經濟,2005(4):64—67.
[2]趙平,張瑩瑩,張雪峰,等.建筑施工企業戰略聯盟分析[J].建筑經濟,2006(7):40—43.
[3]陳宗貴.淺談工程建設聯合體[J].經營管理,2000(3):24—25.
[4]鄭增楓,張。O計一建造承包模式在中國的推廣應用分析[J].重慶大學學報(自然科學版),2006(10):148—153.
[5]張檢身.建設項目管理指南[M].北京:中國計劃出版社,2002.
[6]雷強,馮大斌.我國建筑企業技術進步現狀調查[J].建筑經濟,2005(2):22—26.
[7]趙濤,劉圣平,石鳳志.基于EPC聯合體的績效評價模型研究[J].哈爾濱商業大學學報(自然科學版),2006(2):144—146.
(本文來源:陜西省土木建筑學會 文徑網絡:尚雯瀟 尹維維 編輯 文徑 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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