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 3539 次 遺產保護和文化傳承的主體之辨
遺產保護和文化傳承的主體之辨
孫彥亮 陳靈琳
(昆明理工大學建筑工程學院 云南昆明 650224)
1.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和文化傳承的問題
眼下,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深入人心,我國從l985年加入《世界遺產公約》,l987年我國第一次申報把我國重要的文化和自然遺產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當年共有六個項目被列入《世界遺產名錄》:泰山、長城、明清皇家宮殿(北京故宮)、敦煌莫高窟、秦始皇陵和北京周口店猿人遺址。到2003年底,我國已經有29個項目被列入《世界遺產名錄》。成為擁有世界遺產項目最多的國家之一。2004年6月又在蘇州召開第二十八屆世界遺產委員會會議,近日,國務院又下發了《關于加強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通知》,自2006年起,每年六月的第二個星期六為我國的”文化遺產日”。首個”文化遺產日”為2006年6月10日,主題是:保護文化遺產守護精神家園。世界遺產成了人們談論最多的話題之一,所有這些都表明了我國人民,我們民族,特別是各級領導,對悠久的歷史文化、優美的錦繡河山的認識水平在提高,人們不再像文革時期或改革開放初期面對狂熱的政治斗爭和經濟建設無視歷史文化遺產的重要性。這些歷經了幾百幾千年雨雪風霜,文革的洗劫和進四十年來高速經濟發展對歷史文化的破壞后幸存下來的建筑群,城市和名山大川成為了世界遺產固然可喜可賀,可是當前仍然有大量消隱在城市鋼筋混凝土叢林中的歷史街區和被人們遺忘的古老村落,在經濟發展和現代化的壓力面前要么正在面臨著消失,要么在旅游開發中變了味道,失去了特色。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例子是云南建水古鎮不顧百姓和專家的反對,不顧上級的干預,擅自將古建筑拆掉建仿古街,被焦點訪談曝光的事件,還有近期專家頗有微辭的北京大柵欄切斷原汁原味的老北京生活將原住民遷出作商業區的改造。因為經濟建設而拆毀的古建筑更是數不勝數,比如北京的四合院建筑和昆明的一顆印,還有更多的不為人知的古老街區永遠消失。建水古鎮事件盡管造成了巨大的損失,但是最后因為曝光而被制止,主要領導被處分,北京大柵欄的改造卻正在如火如荼的進行著,一些街區和村落仍然面臨著消失的威脅。這些都是對歷史文化遺產的破壞.地方政府起到了主要的帶頭作用.要么主動犯錯,要么被曝光后承擔了文物破壞或決策錯誤的責任,而且這種責任又主要讓那些暴露在陽光下的貪官污吏們承擔。在這里,上級政府永遠是清廉和主持正義的,新聞媒體和文化保護的組織則是扮演了文化遺產衛道士的角色。但是,這種表象掩蓋了一種問題:文化遺產保護的主體——當地居民處于什么樣的位置?在旅游開發和遺產保護的爭議中,當地居民的真實想法和訴求是什么?
2.誰是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和文化傳承的主體
歷史街區和村落是由一戶一戶老百姓居住的房子組成的。這些聚落的生活是在這些民宅中發生和演繹而成的,這些居民的日常生活與他們居住的建筑和聚落一樣,也是承載歷史文化的主要載體。因此,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主角應該是居住和使用這些建筑的居民,保護和開發也應圍繞當地居民的生活邏輯和需要展開。但是在當前的一些遺產的保護和開發中我們 卻很難聽到當地老百姓的聲音,承擔保護和開發責任的人并不是當地的居民,取而代之的則是政府和開發商,居民只有按照政府的要求遷出的義務,他們祖祖輩輩居住的家園被拆掉建成新的住宅樓和商業樓,成為開發商賺錢的工具。這種保護和開發決策與老百姓脫節,使其中重要的原汁原味的歷史文化信息永遠的消失,主要原因是歷史文化遺產可能帶來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矛盾,由于老百姓與政府和開發商對經濟效益分配的不均衡而導致了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整體失衡。這涉及到一個為什么要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問題。《雅典憲章》在“有歷史價值的建筑和地區”一節中指出:“真能代表某一時期的建筑物,可引起普遍興趣,可以教育人民”。《內羅畢建議》明確指出了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具有社會、歷史和實用三方面的普遍價值,以及對城市環境及城市發展的貢獻?既然歷史文化遺產具有這些好處,于是就有一個誰受益的問題。從其社會效益來講,受益者應當是全人類;從經濟效益的角度來講,應該是誰所有誰受益.誰投資誰受益,受益的主體理所當然應該是其中的原住民,因為在大部分情況下,某一地區的歷史文化遺產是當地居民的私有財產或歸集體所有一而且即使在·些旅游開發中有一些投資商資金的介入,然而歷史文化遺產本身應該是其經濟效益得以發揮的最主要的因素,從這個角度上講當地居民也應該是主要的受益者。但是實際上在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和開發中,因為政治關系和社會制度的因素而導致了分配結果與上述的情況相背離。
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和開發的主體可以分為保護者、破壞者、受害者和受益者四類。保護者理所當然應該是受益者或是受益者的代表,破壞者往往也是通過遺產開發獲取利益的受益者,受害者可能是因為保護而多限制開發者,也可能是因破壞而利益受到損害的當地居民和全人類。在產權關系中,受益者和受害者與所有權擁有者和使用權擁有者可以是重合的。 在制度安排下,受益者和所有權擁有 者可以與遺產保護沒有空間上的直接關聯性。在空間關系上,與遺產保護具有直接關聯性的是當地居民。
由于歷史文化遺產是屬于全人類所有,于是政府承擔了保護和開發的責任,但是在具體實施的過程中,沒有得到社會效益的應當受益者——全人類(由國際社會代表)和經濟效益的應當受益者——當地居民的有效監督,于是由政府主導的保護和開發并不能真正反映全人類和原住民對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和開發的訴求,反而政府往往承擔了破壞遺產的角色,因為無論是所謂的保護還是破壞。政府永遠是受益者和最大的贏家。簡言之.遺產保護的主體是政府。在此條件下.以投資和財政收入與地方政府緊密聯系的企業,通過遺產開發,成為遺產保護和破壞的主體。當地居民卻喪失了遺產保護的主體地位。
由于認識體系和法律體系僅在社會集體層面上界定遺產保護主體,不賦予處于自然主體地位的當地居民相應的法律權益,致使我國遺產保護與開發中出現主體缺位的“類公地性悲劇”現象。主要表現有:1)在遺產保護與開發方面,開發者僅核算自己利益,忽視當地居民的經濟利益和全人類的社會利益;比如建水古城事件,政府只考慮到拆舊建新能夠帶來財政收入,至于破壞遺產,只要暫時不影響財政收人就行;2)同樣在遺產保護與開發方面,各級政府、開發商與當地居民,社會保護團體之問沖突頻頻;3)遺產作為社會功能得不到充分的認識和保護,全人類的利益受到影響。
這些現象表明,當前我國遺產保護與開發的制度安排割裂了保護與當地居民利益的關系,造成當地居民在遺產保護與開發中處于被動地位,同時也制約了當地居民參與保護遺產的積極性,另外,隨著遺產保護意識的推廣,越來越多的有識之十參與遺產保護,但是來源于遺產保護區外的保護力量只是立足與抽象的社會效益,并不能真實反映遺產保護與開發對當地居民的影響,從而也很難把抽象的 社會效益落實到實處。
3.結語
目前,越來越多的人認識到,權利、義務和獎勵的轉移和下放,打破制度屏障。
擺脫怍利是圖、“經濟利益最大化”思想對于遺產的有效保護和開發是必不可少的。這樣遺產的文化傳承才能真正落到實處。基于此。下面幾段語錄也許能夠給我們以啟示和方向:“保護應體現歷史城鎮和城區真實性的特征,包括物質的和精神的組成部分。”
“一切城市、社區,不論是長期逐漸發展起來的,還是有意創建的,都是歷史上各種各樣的社會表現。這些文化財產無論其等級多低,均構成人類的記憶。”
——《華盛頓憲章》
“城市的個性與特征取決于城市的體形結構和社會特征。因此,不僅要保存和維護好城市的歷史遺跡和古跡,而且還要繼承一般的文化傳統,一切有價值的、說明社會和民族特性的文物必須保護起來。”
——《馬丘比丘憲章》
參考文獻:
[1]王冬.麗江“建造文化”之辨.建筑與文化.2005.04
[2]楊潤高.為什么環境保護中自然主體缺失.讀書,2006.02 總第三二 三期)
[3]李德華主編.城市規劃原理.北京: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01.06
[4]竇武.北窗雜記(九十八).建筑師,2006.6(總124期)
(本文來源:陜西省土木建筑學會 文徑網絡:尚雯瀟 尹維維 編輯 文徑 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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