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 3968 次 談工程管理中索賠問題的研究
摘要:針對工程管理中出現的索賠事件,直接關系到相關責任主體的切身利益,所以越來越被人們所重視。本文著重就索賠的現狀、索賠成因分析及處理程序、如何把握索賠機會淺談個人的見解和建議。...
談工程管理中索賠問題的研究
一、工程索賠的歷經過程與現狀
索賠指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作為合同中合法的權利一方,因對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確履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而受到損失,向對方提出賠償的要求。這一賠償要求可以是費用補償或時間延長。
多年來索賠管理工作在我國開展的不盡人意,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在長期計劃經濟體制下,一個工程項目的工程價款和工程進度完全按照國家指令性計劃行事。當施工企業,按指令性計劃完成工程建設任務而面臨虧損時,只要如實向上級主管部門反映,最終發包方總會以“調整概算”的方式對施工企業進行一定的補償,企業不會蒙受太大的損失。因此,導致施工企業不重視對項目經濟風險的研究。久而久之,出現施工企業忽視合同管理、忽視索賠管理的現象也就不足為怪了。
二是近年來,隨著國家基建體制改革和經濟結構的調整,國內建筑市場發生了巨大變化,隊伍過剩,僧多粥少,競爭激烈。這種局面導致施工企業為了生存,不惜虧本承包;而發包方則乘機拼命壓低價格,雪上加霜。在這種不規范的市場競爭中,施工企業能攬到工程已屬不易,何敢再盲從索賠。更何況,發包方在招標文件中基本已堵死了施工企業索賠的所有后路。施工企業如果不響應招標文件的號召,則根本沒有中標的可能性。
基于以上原因,近年來,國內施工企業前期是不想索賠,后期是不敢索賠,從而導致我國索賠管理工作遲遲不能正常開展。
二、索賠起因分析
以往的工程結算多采取施工圖預算加現場簽證的結算方式,由于管理疏忽,簽證和變更資料不健全,扯皮現象時有發生。近年來,隨著工程量清單招標投標方式的引入,合同違約索賠和合同外追加價格的補償已成為施工企業十分重視的問題。因此,我們有必要加強對索賠起因事項的研究和分析。
1、施工條件引起的索賠。施工條件的改變主要是由于施工過程中出現地下建筑物或地下文物,出現不利的自然條件和自然災害,以及人為障礙等原因所引起的,條款對其后果的處理都有明確規定。
2、業主違約引起的索賠。根據條款規定,業主有向承包商提供施工現場和圖紙的義務,并按合同規定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如果業主延誤提供施工場地、圖紙等,并在合同規定的應向承包商付款的期限已滿28天以后還不向承包商付款,以及業主不按合同規定或無理阻撓或拒絕發必要的證書等,給承包商造成的一切損失,承包商均可提出索賠。
3、工程暫停、終止所引起的索賠。條款規定,在承包商執行合同過程中業主或工程師下達暫停部分或全部工程,或終止部分或全部合同命令時,只要這種暫停命令并非承包商違約或其它意外風險所致的話,由此而給承包商造成的工期拖延或經濟損失,承包商都應得到合理補償。承包商有權提出工期索賠和經濟索賠。
4、加快施工進度引起的索賠。在投標時,承包商都要作出一個工程實施進度計劃表,在合同簽訂時可能會對它作些修改,最后確定一個實施進度計劃表。在施工過程中一般均按工程進度表進行施工。如果由于某種非承包商的原因,業主要求承包商加快工程進度,則承包商必須增加人力和物力,由此增加的費用支出,業主應予以補償。
5、工程師指令錯誤引起的索賠。工程師的指令發生錯誤,使計劃打亂造成拖期,承包商可以索賠。若工程師提供了錯誤的水準點或建筑放線資料,導致承包商返工,由此造成的損失承包商可以提出索賠。
6、受工程師的指示干合同外的工作引起的索賠。工程師指示承包商干合同以外任何服務工程所占用的施工機械、材料、人工、施工工具以及施工場地而引起工程計劃被打亂,造成工程拖期或多開支的費用承包商可以索賠。
7、其他原因引起的索賠等。
三、索賠的技巧與方法、處理程序
工程索賠是一項具有計劃性、程序性、靈活性、繁雜性的工作,必須講究策略,下面就幾點關健性的策略闡述如下。
(一)必須認真閱讀并簽好工程承包合同的每一條款
承包商與業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是建立在雙方簽訂的合同基礎上,合同文件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只要合同文件沒有限制索賠的條款并存在提供索賠的事實,就可以進行索賠。一般來講,引起承包商索賠的原因是合同基礎條件的變化使承包商遭受額外損失。如合同文件的規范、質量要求、圖紙、工程范圍、工程量、施工工期、地質條件和天氣等現場條件,材料價格、業主提供的材料或設備、指定分包商和供應商的履約等,承包商必須高度重視。
(二)變更及新增項目的索賠技巧
對于變更項目和新增項目的索賠談判應在其施工開始之前進行。若在新增項目和變更項目完工后才開始索賠談判。業主往往會有意拖延談判時間,并將新增和變更項目單價定得過低并拖延付款,使得承包商進退兩難。在索賠談判中,對于有些證據確鑿的費用,如材料費、人工費,一定要堅持,不輕易讓步;對于比較靈活的費用,在必要時可做出讓步。在談判過程做出讓步時,可分步讓步,而不要一下讓到最低價格,否則業主會認為索賠費用水分太多,不真實,反而容易使索賠陷入僵局。
(三)承包商要積極尋求索賠機會
在工程投標階段要善于發現一些潛在的索賠問題(如圖紙設計的漏項或錯誤,地質條件的變化等),并且降低可能會被刪除部分項目的單價。承包商中標后在工程施工階段,對工程項目中明顯的設計遺漏或失誤,及時主動向業主或監理方提出,有目的地準備詳盡的資料,適時提出索賠。
(四)對一些金額較少的索賠應予以放棄
在實際工程施工過程中經常出現一些數額較少的索賠項目。承包商斤斤計較,反而會使承包商與業主的關系不融洽,因小失大。承包商雖然不正式提出索賠要求,但應書面通知業主和監理方所發生的變更金額,這樣有利于在大的索賠項目中取得成功。
(五)注意防范的幾個問題
1、投標報價時的疏忽。承包商應仔細研究招標文件,詳細進行施工現場查勘,慎重確定報價。為了中標而冒險地降低報價,從而在投標報價時就埋下了虧損的種子,限制了施工索賠成功的可能性。
2、商簽合同時的疏忽。合同談判過程中對原合同條件的任何改動,應以“談判紀要”的形式寫出,作為該項目合同文件的有效組成部分,否則將錯過索賠的時機。
3、對口頭的工程變更指令不取得確認。有的工程師常向承包商發生口頭的工程變更指令,此時,承包商應要求工程師補發書面指令,或正式備函給工程師,要求予以正式確認。否則,會冒得不到應有的經濟補償的風險。
4、沒有在規定的時限內發出索賠通知書。FIDIC合同條款明確規定,如果承包商提出額外付款的索賠要求,他應在索賠事件初發時期的28天內,向工程師和業主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示范文本》的規定與這個時限相同。承包商應根據具體工程項目合同文件的規定執行,不可忽略時限天數。
5、索賠報告對事實論證不足。根據工程施工合同條件,承包商發出索賠通知書后,每隔28天應報送一次索賠證據資料,并在索賠事件結束后的28天內報送總結性的報告。在該報告中,應附有索賠款計算書和必要的索賠證據資料。證據資料應集中論證該項索賠的發生過程、嚴重程度及造成的具體損失款額。這些證據是否充分有力,對索賠的成敗關系重大。
6、沒有及時申請并獲準延長工期。在土建工程施工過程中,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經常導致工期拖延。這時,承包商及時研究發生拖期的原因,并把不屬于自己的責任的拖期向工程師正式提出,要求獲得工期延長。
7、計價方法不當,索賠款額高。索賠款的計價方法經常采取的有實際成本法,總費用法,修正的總費用法等。在這些計價方法中,反映附加成本的實際費用法比較適用,容易被業主和工程師接受。另一個較常發生的問題,是承包商的索賠款額過高,且論證資料不足,使工程師和業主反感。這樣做不僅會導致索賠失敗,也傷害了承包商自己的信譽。
8、采取了“算總帳”的索賠方法。施工索賠的正確作法,是把索賠納入按月結算的軌道,要求工程師和業主按月結算支付工程款和索賠款。這樣,使索賠逐月解決,以免累積成為巨額。
9、在業主拒付索賠款的條件下繼續施工并建成工程。按照工程施工合同條款的做法,當業主長期不支付工程款或索賠款時,承包商有權暫停施工或放慢施工進度。按工程進展支付工程款,按合同原則支付索賠款,按工程施工合同條款辦事的基本原則,合同雙方都應遵循。
在工程施工中,合同雙方應密切配合,公正合理地解決合同實施過程中出現的任何問題,保證工程項目順利建成。在處理施工索賠問題時,雙方也應持這個態度。但是在施工索賠的實踐中,合同雙方極易發生對抗,甚至形成嚴重的合同爭端。承包商在提出索賠要求以及進行索賠談判的時候,一定要注意方式和方法,不要引起矛盾的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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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陜西省土木建筑學會 文徑網絡:文徑 尹維維 編輯 劉真 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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