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 5482 次 發包、承包、分包方的合同關系及糾紛處理
摘要:《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載明:“建設施工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實際上,一項建筑工程的完成所涉及的合同遠不止這三類合同。...
發包、承包、分包方的合同關系及糾紛處理
----《建筑施工合同與索賠法律實務》之三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載明:“建設施工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實際上,一項建筑工程的完成所涉及的合同遠不止這三類合同。其中,發包方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建筑工程合同是核心,其他合同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認為都是圍繞該施工合同而簽訂的。了解這些合同關系是非常重要的,許多有經驗的承包方都有這樣的切身體會:承包一個工程,盈,在于合同;虧,也在于合同。這是因為承包合同確定了工程實施和工程管理的主要目標,是合同雙方在工程中各種行為的出發點和歸宿點,合同中當事人約定的權利義務,是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的最高行為準則,是合同糾紛解決的首要依據,也是合同當事人索賠的重要依據之一。
建筑工程在實施過程中,最復雜和棘手的問題之一就是工程分包,其中涉及發包方、承包方及分包方相互間的復雜關系。《建筑法》第二十九條明確規定了三方的合同責任:“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這一規定,體現了合同相對性原則。由于分包合同只是總承包人與分包人之間的協議,從法律角度講,發包方與分包方之間沒有契約關系,故除非合同中另有明確規定,分包商不能就支付工程款、損失索賠和工期順延等問題直接與發包方交涉,甚至無訴權狀告發包方。同樣,發包方也不能直接就分包方的工作缺陷狀告發包方。一切與發包方的往來均須通過總承包方進行。發包方只有義務按照總承包合同支付總承包方工程款并負責賠償承包方可能的經濟損失,而分包方只能從總承包方處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索回其應得的利益。如果總承包方無力償還債務,則分包方必然會蒙受損失。因此,分包方的效益通常與總承包方的效益密切相關。上述合同相對性原則也有例外情況,比如為保證工程質量,國務院頒布的《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對于分包工程,工程質量受到總承包方和分包方的雙重保障。受到損害的發包方(業主)或其他當事人既可以向總承包方索賠,也可以向有關分包方索賠,或者同時向總承包方和分包方索賠,直至訴訟或仲裁。前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也有類似的規定。又比如,為切實維護非法轉包或違法分包合同中實際施工人(多為農民工)的利益,該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實際施工人可以狀告與其無合同關系的發包人,發包人在欠付工程價款的范圍內直接對實際施工人承擔支付工程款(勞務費)的責任。
有這樣一個案例,由筆者代理的秦埔公司將開發的某大廈觀光電梯工程全部發包給電建三公司施工,而該電建三公司又以口頭協議的方式將電梯工程中的土建部分分包給鳳翔建安公司。鳳翔建安公司以追索工程款為由,將電建三公司和秦埔公司列為共同被告訴至西安市碑林區法院,請求電建三公司償還尚欠工程款三十余萬元,并要求秦埔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庭審時,電建三公司不承認與鳳翔建安公司存在口頭分包關系,理由是已支付給鳳翔建安公司的部分工程款均為秦埔公司直接支付給鳳翔公司的,故應認定土建部分的工程是秦埔公司直接發包給鳳翔公司的,應由秦埔公司承擔下余欠款的付款義務,與電建三公司無關。秦埔公司答辯稱,自己是發包方,電建三公司是承包方,鳳翔公司是分包方,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本案不應將秦埔公司列為被告之一。其已支付給鳳翔公司的部分工程款有多份證據證明是由電建公司工地負責人簽字授權代為支付的。秦埔公司的這些抗辯意見得到了原告建安公司和本案承辦法官的支持。關于秦埔公司是否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問題,建安公司和電建公司共同認為,因秦埔公司直至本案提起訴訟時,尚欠電建三公司巨額工程款(含電梯工程款在內),根據前述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鳳翔建安公司為“實際施工人”,有權以發包人秦埔公司為被告主張權利。為此,筆者當庭指出,該司法解釋中的“實際施工人”絕不是指有效合同中的一般施工人,而是特指非法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合同中的實際施工人,而本案顯然是有效合同,故不適用這條規定。筆者的這一觀點也先后被一審和上訴審法院所采信,兩級法院均支持了秦埔公司的抗辯意見。結果,法院判令電建公司負責支付給鳳翔建安公司全部欠款,秦埔公司依法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本文來源:陜西省土木建筑學會 文徑網絡:文徑 楊葉 編輯 劉真 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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