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 3040 次 住宅“底商”消防探討
住宅“底商”消防探討
程宏琦
(尤溪縣建筑設計院365100)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和居住條件的提高,第三產業也得到了迅猛的發展。在為方便人們日常生活的同時追求更大的利潤空間的“雙效”利益驅動下,許多居住小區的規劃設計都將沿街底層設置為商業服務網點(以下簡稱“底商”)。就消防安全方面看,底商住宅顯然比單純住宅火災危險性大,易發生火災并引起火災的蔓延和擴大,因此,現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以下簡稱<建規》)對底商住宅的消防設計有具體的規定。本文通過對多年設計工作的總結,結合當前底商消防的現狀,對底商的消防設計及使用管理提出一些看法。
1、“商業服務網點”的概念
對于“商業服務網點”的界定,現行《建規》、《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95(2005年版))(以下簡稱‘高規》)定義為:“居住建筑的首層及二層設置的百貨店、副食店及糧店、郵政所、儲蓄所、理發店等小型營業性用房。該用房建筑面積不超過300m2,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l.5h的樓板和耐火極限不低于2.Oh且無門窗洞口的隔墻與居住部分及其他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樓梯與居住建筑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分別獨立設置”;從現行使用的《建規》、《高規》對“商業服務網點”的界定可知,“防火隔間面積”是界定“底商”的首要條件,其次應考慮使用功能及分隔的要求。但對于設計酚段而言,設計人員很難把握底商的使用功能,因此,設計階段,設計人員應主要以“防火隔間面積”來界定“底商”。
2、現行規范對“底商”消防給水設計要求
《建規》第8.3.3條規定:“……建筑面積大于200m的商業服務網點應設置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消防水龍”,另第8.3.1條規定:“超過7層的底層設有商業網點的住宅應設室內消防給水,室內消火栓用水量不小于5L/S,同時使用水槍數量2支,每支水槍最小流量2.5L/S”。現行《高規》對底層為商業網點的住宅消防沒有明確規定,若定性為商住樓,則消防“檔位”可按商住樓設防。
3、“底商”的特點
3.1“底商”的形式
平面上,底層商店一般分隔成防火隔間面積小于300m2的隔間,豎向上,由于規范未對商業服務網點的層高及建筑體積進行限制(本省廈門市地方規定限高3.9m),在整幢建筑高度滿足規劃控高和消防性質限定的條件下,“底商”層高都盡可能提高,一般在4m左右,有的甚至達到5m l:gl-,而且,為了提高空間上使用效率,開發商或買主通常將豎向空間局部或全部隔成2層(上層一般稱為夾層,通常用來做倉儲、辦公或居住使用)。
3.2“底商”的特點
在實際使用中,“底商”普遍存在以下特征:①空間小、利用率高,可燃物荷載大;②人員混雜,通風效果差,疏散困難;③功能復雜,除營業外,有的“底商”還兼有小倉庫、辦公等用途,甚至居住功能;④二次改造,為了滿足使用功能的需要,許多商業網點都進行二次改造,不僅包括平面整合(即將幾間店面打通),有的甚至將二層住宅打通,改造為小吃店的雅座等。
從“底商”的使用特征可知,“底商”雖小,但火災隱患和火災因素多,爆發火災的概率大,發生火災后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大,而且“底商”的上部往往是住宅,商業網點的火災將直接威脅到上部住宅人員生命財產的安全。近年來省內外常發生的商業網點的火災案例(本省的惠安、長樂商業網點的火災,國內新疆商業網點的火災)就足以證明“底商”火災的高爆發率和造成的影響。
4、規范缺口和管理缺失
4.1規范缺口
對于底層商業建筑的消防設計執行《建規》時主要存在兩個方面的問題:第一,當底層商業建筑面積或防火隔間面積大于300m2時,根據消防條文解釋,應按商店的要求設置消防設施,而《建規》明確規定商店體積大于5000m3時才設室內消防給水,也就是說在300m2—5000m3(約1500m)之間存在一個很大空檔。例如:一幢二梯四戶單層建筑面積450m2,底層商店(層高3.6m),上部6層住宅(層高2.8m),建筑總高度20.4m,商店體積1620m3,建筑總體積9180m3,若按商店要求,由于商店體積小于5000m3,則可不設室內消防給水設施,而按降低一級的底層設商業網點的7層單元住宅來考慮卻要設消防給水設施,明顯不合理,為此,許多設計人員從安全角度把此類建筑按“超過五層或體積超過l0000m3的其他民用建筑”考慮消防,則室內消防用水量為15L/S,兩種結果,天差地別;第二,對底商夾層是否計層的規定不明確,給附有夾層的商業服務網點的建筑層數的確定和建筑防火定性帶來困難,造成各地設計人員、消防主管部門對該類建筑防火的確定不盡相同,采取的消防給水措施也不同,影響了規范執行的統一性和建筑防火設計的準確性。
4.2管理缺失
對商業網點的消防管理,至今很難落到實處,火災隱患多,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其一,底商量大面廣,業主分散,難于管理;其二,底商經營多屬個體行為,防火意識淡薄;其三,底商裝修開業多未納入消防審批,許多底商二次裝修改造以后。不但在面積上超出底商300m的要求,而且其使用功能也超出底商的范疇,使得原有消防設施不能滿足現狀消防的需要,一旦發生火情,現有消防設施難以控火和滅火,極易蔓延為大火,釀成慘劇。衡陽ll.3大型火災一案,因建筑坍塌,造成20名消防官兵死亡,為建國以來消防官兵損失最為慘重的一次,而火災原因就是底層倉庫失火,該建筑底層原設計為商業網點,在實際使用過程中,被用作倉庫,造成火災載荷增大,增大了火災危險性,最終釀造舉國悲痛的慘劇。痛定思痛之余,應加以反思,總結經驗,規范“底商”的消防管理,避免類似的悲劇重演。
5、“底商”消防建議
“底商”是一種特殊的建筑形式,由于社會經濟發展需要,其發展前景十分廣闊,尤其在經濟較發達的沿海地區已相當普及,如何統一規范“底商”消防設計及使用管理,成為當務之急,特提出以下建議:
(1)進一步完善規范。其一,商業網點的最大防火隔間面積為300m2,商店要求設計室內消火栓系統的最小體積為5000m3,中間的空檔缺口應完善,建議同《高規》一樣設“商住樓”檔位;其二,對于有夾層或有可能二次改造增設夾層的底商,規范應明確夾層是否納入防火隔間面積考慮,并明確防火要求及滅火措施。
(2)加強底商的防火措施及效能。其中,由于底商經營管理的特殊性,為確保火災時消防設施能及時投入使用,建議消防栓箱設在室外;其二,由于底商火災荷載大,建議增加消防用水量(應與普通住宅不同),確保消防滅火用水;其三,考慮到附有夾層的底商功能混雜、火災隱患多等因素,隨著國民經濟實力的增強,建議提高此類底商的自動滅火水平,可采用簡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由市政管網直接供水,也可連接在消火栓給水系統或生活給水系統上。
(3)加強管理。對于底商的防火問題,管理是關鍵,建議將底商裝修開業經營納入消防建審范疇,并出臺相關處罰條例,做到有法可依,違法必究。
參考文獻
[1]GBJl6—87.建筑設計防火規范(2001年版)[s]
[2]GB50045—95.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s].
(本文來源:陜西省土木建筑學會 文徑網絡:尚雯瀟 尹維維 編輯 文徑 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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