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 3317 次 施工單位項目管理與結算糾紛
施工單位項目管理與結算糾紛
——在房地產項目管理中應重視的可能引起工程結算糾紛的問題
馮萬忠
(昆明中銀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云南昆明 650224)
近幾年來.隨著我罔國民經濟的不斷增長,房地產行業發展迅猛、逐年升溫,房地產項目建設規模越來越大.對建筑市場的繁榮起到推波助浪的作用。然而工程造價的結算糾紛也就越來越多。由于此類糾紛的爭議比較大、影響因素復雜,發包方、承包商對工程結算的意見分歧較難統一,應引起建設工程各方高度重視。
1.招投標管理的問題
招投標管理是我國法律規定的建沒程序,在工程建設中已廣泛推行施工單位對招投標管理涉及的一些問題應有足夠的認識。
1.1對投標風險的認識
由于建筑市場承包商之間競爭十分激烈,一些承包商存未進行風險分析、未搞清開發商資信情況及項目資金來源保障的情況下,盲目投標及承諾墊資施工,使自己承擔較大的風險
l.1.2對招投標文件的認識
由于招投標文件是合同的組成部分,在目前買方市場的情況下,開發商往往在招標文件中規定一些對自己有利的不平等條款。而承包商為了取得投標資格,往往會違心地響應招標文件中的不平等條款,致使自己過早”入套”,一開始就陷入被動局面。
1.3對工程量清單的認識
1)自2003年7月1日實施國家標準《建設工程量清單計價規則》以來,工程量清單在招投標中已廣泛采用,程量清單一般應由開發商(業主)或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標文件中提供,工程量清單編制的瑕疵和風險由開發商(業主)承擔。但在一建筑工程結算糾紛中,招標文件雖提供了工程項目的工程量清單,卻要求施工單位對工程量清單的漏項、工程量的計量準確負責,施工單位在未作認真分析的情況下,被動地響應了該條款,結算時發現工量清單提供的工程量與實際工程量出入很大,對工程量清單雙方分歧協商未果,最終訴至法院。
2)一般情況下,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對工程量清單報價的綜合單價不再調整,即采用固定單價合同。
2.合同管理的問題
我們知道,工程價款結算以合同約定為核心,工程造價司法鑒定以從約原則為基本原則,從約原則即約定優先,這些都允分體現了合同約定的重要性,下面一些問題在實際工作中容易忽略。
2.1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認識
自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施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范文本)GF一1999—0201》以來,使當事人訂立合同更加規范、更好地明確了各自的權利義務,對減少合同約定缺款少項、防止合同糾紛,起到了積極作用,由于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規范性、可靠性、完備性和適宜性,因此,簽訂合同時應使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協議書》、《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三部分構成,一般來說,《通用條款》具有較強的普遍性和通用性,是通用于各類建設工程施工的基礎性合同條款,一般不得隨意改動,如確需修改可通過《專用條款》來補充。在一結算糾紛中,施工單位在開發商的誘導下,雙方當事人直接對《通用條款》進行了全面修改,致使《通用條款》不具有通用性,《通用條款》也變成了《專用條款》,《通用條款》中的許多工程施工慣例、各方權利義務及依據的法律法規都被全面改動,條款間相互矛盾,使結算無法進行,給施工單位造成很大損失。
2.2對組成合同的文件及解釋順序的認識
組成合同的文件一般包括:(1)本合同協議書、(2)中標通知書、(3)投標書及其附件、(4)本合同專用條款、(5)本合同通用條款、(6)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7)圖紙、(8)工程量清單(如有時)、(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合同履行中,發包人承包人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是對合同的補充,也應視為合同的組成部分。組成合同的文件是相互補充說明的。當出現不一致時,應照上面(即《通用條款》)給出的優先順序進行解釋,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在《專用條款》中對組成合同的文件進行補充,也可以先解釋的優先順序進行調整,但不得違反有關法律的規定。實際工作中,施工單位可利用此條款的操作空間,形成對自己有利的合同結算條款。
2.3對固定總價合同的認識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條款》確定了三種合同價款方式:固定價格合同、可調價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當事人必須約定一種寫入《專用條款》,其中固定價格合同又分為固定總價合同和固定單價合同,在工程結算中固定總價合同的糾紛經常發生。由于固定總價合同結算方式簡單、易于控制投資、合同執行過程中承包商索賠機會較少等特點,所以開發商更傾向于采用這種合同形式,以維持工程造價的穩定,降低工程風險,而對施工單位來說風險較大,應進行科學嚴密的風險分析,并采取合理的措施加以防范。(1)首先,應明確固定總價合同的適用范圍:工程范圍清楚明確,工程量小、工期短,工程結構簡單、技術成熟;(2)合理的風險范圍有助于形成承發包雙方共同承擔風險的合作關系,因此,應在合同中明確風險范圍,約定超過風險范圍以外的價款調整辦法。(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約定按照同定價結算工程價款, 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持。”該規定從另一個方面充分肯定了當事人約定優先的原則。所以,合同雙方當事人應慎用同定總價合同。
2.4工程承包范圍及下浮優惠范圍
對合同中工程承包范圍的明確界定十分重要,如果工程內容及范嗣不明確,措辭含糊不清,一旦發生爭議,很可能雙方各執己見,會帶來風險和損失。一般情況下,通過招投標程序確定的合同價,承包商往往是在投標預算的基礎工作上下浮優惠,所以,施工單位應認真考慮承包范圍、風險范圍及幅度,并對超出約定范圍和幅度的情況在合同中明確凋整辦法,以避免結算糾紛。一般情況下,承、發包商如未對工程價款的下浮優惠范圍和幅度作出約定,根據《建設工程施 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條款》31條,對超出約定范圍的工程價款將自動按原投標下浮比例優惠。
2.5甲供材料
由于房地產項目材料所占工程造價的比重較大,招標文件中往往會明確由發包人(、業主)供應部分主要材料,承發包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所供應材料的采購保管費的計算辦法,采保費也是結算中經常爭議的問題,如不約定清楚,對施工單位十分不利。
2.6重視合同談判
由于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施工合同又是最重要的結算文件,施工單位通過招投標接到中標通知書后,在合同正式簽訂前仍有一定的操作空間,應認真做好合同淡判的準備工作,力爭對自己有利的合同結算條款。
2.7結算文件的時效
在訴訟實踐中,對結算文件的時效有明確規定:(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2)《建沒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條款》31、33條對結算文件的時效都有明確規定。
2.8材料上漲問題
近年來,我國宏觀經濟發展過快,基本建設投資過熱,鋼材、水泥等材料價格變動較大,房地產項目開發商對工程造價控制較嚴,一般在招標文件或合同中會約定材料漲價風險由承包商承擔,但我們知道承包商承擔風險的能力是有限的,較大的材料漲價風險承包商是無法承受的,由于材料漲價帶來的結算糾紛屢見不鮮。因此,施工單位不能為了拿到項目而過分的承擔風險。實踐中,承發包雙方應認真進行風險分析,一般可承當的材料漲價風險應控制在±10%以內,即:對施工合同約定采用固定價格但未計取相應包干風險費用的工程,在包干范圍以內主要材料(含設備)單價發生上漲或下降的情況,幅度在±l0%以內(含10%)的,其價差由承包人承擔或受益。幅度在±l0%以外的,其超出部分的價差由發包人承擔或受益。
3.施工中的造價管理問題
由于民事訴訟實行”準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在工程結算糾紛中雙方當事人對相關有效證據的收集、整理和提供,將直接影響工程結算的最終結果,同時也是對施工管理水平的一個嚴峻考驗。
3.1工程經濟簽證的管理
1、工程經濟簽證一般是指按承發包合同約定,由承發包雙方代表(委托代理人)就施工過程中涉及合同范圍之外的經濟責任事件所作的簽認證明,它是訴訟和索賠的重要證據。一般有效簽證應符合合同約定和慣例,闡明事項應具充分性,確定事實應具有唯一性,并由雙方代表簽署確認。一般有可能簽證的事項有合同文件的缺陷、合同施工條件變化、合同變更、設計變更、工程量增減、材料價格確認、業主違約、、業主的不當行為等經濟事件。
2)在工程結算中,簽證是工程造價計算的重要依據,也是司法鑒定的重要依據。因此,施工單位對工程簽證應高度重視,并加強現場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的“經濟”觀念。從施工管理的角度,對工程簽證認可的原則、方法及時限在施工合同中應有約定。一般情況下,對工程簽證的時機和時效,在施工管理過程中施工單位往往不夠重視、容易忽略,這些都有 可能對以后的結算留下較大的隱患。
3)在施工管理中應注意資料的積累,盡可能地積累一切可能涉及經濟的證據資料,對技術問題、進度問題和其他重大問題的會議應做好文字記錄,并爭取會議參加者簽字,作為正 式文檔資料。同時應建立嚴格的施工工程日志制度,建立業務往來文件編號檔案等制度,做到處理索賠和糾紛時都能以事實和數據為依據,特別是對工程造價有影響的工程簽證必須取 得原件并做好存檔工作。
3.2簽證時效
簽證時效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合同通用條款第31.1 款、第31.2款有明確規定:(1)“承包人在工程變更確定后l4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工程師 確認后調整合同價款。” (2)“承包 人在雙方確定變更后14天內不向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時,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
3.3工期管理
工程承包合同一般對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獎懲辦法有明確的約定。特別是在房地產項目巾,對于開發商逾期交房將對購房人承擔賠償責任,所以一般開發商對工期的要求都很高。承包商應高度重視工期管理,制定周密的工期計劃并認真督促執行,密切注意工期索賠事件的發生,及時向開發商進行工期索賠。在結算糾紛中,合同約定“承包商工期延誤,除一次性罰款100萬元外,按每延誤一天加罰1萬元累計計算”,此項目合同總價款2280萬元,實際工期超合同工期92天(本來承發包雙方均有責任),由于施工單位工期管理不到位,未及時進行工期索賠,未辦理工期索賠簽證手續,致使結算發生很大爭議,直接經濟損失192萬元。
4.工程結算管理的問題
4.1結算依據
一股應包括(1)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合同;(2)招標發包工程的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及中標通知書:(3)施工圖紙、圖紙會審記錄、設計變更、技術核定單、工程經濟鑒證;(4)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5)現行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及及工程造價計價辦法和規定;(6)視工程情況所必須提供的其他材料。
4.2結算糾紛常見問題概述
法律界人十和]二程造價咨詢業人十在(工程造價司法鑒定)實踐中總結了從約、取舍、合法、獨立、公正和回避六條基本原則,為客觀、公正、科學地處理結算糾紛提供了保證,這里只介紹從約和取舍兩原則(其他原則較簡單或容易理解)。
1)從約原則即約定優先原則,是工程造價司法鑒定工作的首要原則,又應當貫穿于鑒定工作的始終只要當事人的約定不違反國家法律和國務院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即只要與法無悖,不管雙方簽訂的合同或具體條款是否合理,任何人均無權自行選擇和否定當事人之間有效的合同或補充協議的約定內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
2)取舍原則是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的另一基本原則,工程造價鑒定人只是針對工程造價的已有材料形成一份供法官判斷的證據,在鑒定時如遇需要定性方可判斷或現有證據有矛盾難以作出確定判斷時,鑒定人應結合案情按不同的標準或計算方法。根據證據成立與否出具不同的結論供法院來選擇(即取舍),而不能取代法官以鑒代判。
(本文來源:陜西省土木建筑學會 文徑網絡:尚雯瀟 尹維維 編輯 文徑 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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